更新日期:2011/08/17 22:17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7日電)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回贈後再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計入贈與前的持有期間。也就是夫妻在出售房屋前先回贈,只要總計持有超過2年,免奢侈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妻持有A屋40年,99年1月5日將房屋贈與夫,100年1月5日夫又回贈房屋給妻,以便賣房子時,妻可使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妻於100年7月5日出售房屋,依財政部解釋令,妻持有房屋期間為40年6個月,超過2年,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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