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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2012-11-16

夫妻各有土地,並分開設立戶籍,同時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亦有土地,並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如設籍同地,而妻以其名義登記之其他土地,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當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也就是自住房屋變更用途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或戶籍遷移時,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否則,經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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