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因成屋買賣糾紛層出不窮,內政部去年修訂「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5月1日上路,針對不遵守的業者,最高可罰150萬元,可連續處罰。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修訂後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訂定重點,包括契約書審閱期至少5天,民眾可攜回審閱,契約書中必須明定各期付款的款項可分為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交屋款等付款約定,若違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房地總價的15%。

此外,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時,建商也必須明白寫出處置方式,另建商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瑕疵擔保責任。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則有七項,包括: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訂20%年利率利息、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約定等。

京城建設經理周敬恆指出,其實修定的部分,早就已經在契約書中實施,目前手中的成屋建案「花賞」、「圓頂」、「京城凱悅」、「湖立方」、「四季」等新成屋銷售契約書均是如此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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