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持有期間只要曾經供做出租使用,無論天數長短,或有無收取租金,都應報繳奢侈稅;若未於時限內申報,遭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按補稅額加罰一倍罰鍰。(黃悅嬌報導)

 

臺北國稅局指出,日前選案查核發現,甲先生在一百零一年間買入大安區一件八百萬的小套房,數月後以一千萬元賣出。甲先生因只有這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沒有其他房地產,而且已將其戶籍遷入,形式上符合免課奢侈稅要件。但進一步向地政機關及貸款銀行調閱買賣合約書,查到甲先生在買房合約書中還註明賣方乙先生與乙先生原來的房客丙先生之間租賃契約內容,而租賃契約則將出租人修改成甲先生。不過,甲先生主張他並未依租賃合約收取任何租金,只有收取房屋清潔維護的費用,且賣出時已無租約。但國稅局表示,只要持有兩年期間,房屋曾供做出租使用,不論時間長短,或有無收取租金,都應申報奢侈稅。

 

國稅局認定,甲先生持有不到一年內出售房子且持有期間曾出租,按奢侈稅規定稅率為百分之十五,又因未依時限報繳遭查獲,依法核定補徵稅額一百五十萬元並處一倍罰鍰,也就是「補加罰」合計高達三百萬元。甲先生當初轉手賺取的價差還不夠付,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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