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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等營利事業的土地或房地產一旦被法拍,別忘了列報並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被國稅局稽查到的話,必須補繳稅金並罰款。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發現有一個類似案例,將土地和房屋法拍後的金額拿去還債,但是沒把法拍獲利以實價列報,被國稅局查到要求補稅50萬,險些還遭到罰款。(張佳琪報導)

 

北區國稅局經手一個案例,有一家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公司出售資產增益0元、免徵所得稅的出售土地損失0元,以及課稅所得額虧損72萬元。國稅局稽查後發現,這家公司在95年八月間經由法院拍賣土地及房屋,出售房屋增益289萬餘元、出售土地損失305萬餘元,課稅所得額217萬餘元,因此要求公司依法補稅。

 

但這家公司認為拍賣價金都用來償還債務,並沒有獲利,不應該再要求補稅。對此,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說,出售土地及房屋不是用公告現值計算,應該要用實價來計算,且拍賣與償還債務是兩回事,所以還是必須要課稅。李慶華說:「這是兩件事,你拍賣財產獲獲得價金,再用價金去還債,這是兩個行為,所以拍賣所得收益還是要併入所得申報課稅」。

 

最後北區國稅局裁定這家公司要補繳50萬的稅款,但不處罰它漏報,主要是考量因為這家公司原本就有列報這筆交易,只是列報為0而已,因此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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