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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有民眾詢問其102年度有出售預售屋,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嗎?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房地產權登記權利出售,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於每年5月份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以1,500餘萬元購得新竹市之預售屋乙戶,於101年以1,850餘萬元將預售屋讓渡予乙君,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依據讓渡書等資料函請甲君說明,甲君坦承漏報該筆所得,以出售價格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及其他必要費用,核課甲君101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55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前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繳稅,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www.myhous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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